九十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公告不再援用民事判例六則、廢止四則、其他(判例文字增刪等)八則。
九十一年度十月二十八日公告刪除民事判例四則、增標點符號一則。
九十一年度九月三十日公告不再援用民事判例十二則、廢止四則、文字修正者二則及增列適用法條者乙則。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公告不再援用民事判例十二則、廢止乙則、增列適用法條者九則及移列適用法條者三則。
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公告不再援用民事判例十二則、刪除乙則、廢止乙則及增列適用法條者乙則。
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公告廢止民事判例一則
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公告廢止民事判例一則
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公告民事判例一則
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公告民事判例不再援 用五則、增列適用法條八則、移列適用 法條四則
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九則、增列適用法條一則及適用法條異動一則。
九十年五月八日公告民事判例不再援用 二十則、刪除六則、廢止二則、移植適 用法條十三則及增列適用法條三十則。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十九則、適用法條異動一則。
九十年二月九日公告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二則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三十二則
九十年一月五日公告民事判例一則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告民事判例二則
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二則
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公告民事判例二則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部分不再參考、援用刑事判例二則
九十年十月四日公告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三則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告刑事判例一則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公告民事判例二則 及不再援用及部分不再援用三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