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全國民、刑事訴訟之終審機關,除民事之財產權訴訟,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之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外,管轄下列事件: |
|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
|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
|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
| 四、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案件。 |
| 五、第三審法院管轄之民、刑事再審案件。 |
| 六、非常上訴案件。 |
| 七、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