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87號謝諒獲、吳芬芬、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三112台聲787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吳芬芬、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
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 所(
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87號謝諒獲等與黃梓涵等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事
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吳芬芬、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吳芬芬、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前經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9號裁定
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
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
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10
月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
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10月6日)起發
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台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聲 請 人 吳芬芬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梓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
台聲字第4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