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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0號陳國棟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三112台抗1090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國棟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1090號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等與陳
國棟間請求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
陳國棟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國棟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
本 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
項規定,於113年1月2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1月2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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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抗1090 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