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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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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0272號陳立運、楊慶仁之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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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2台上27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立運、楊慶仁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2號劉遠荔與吳家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立運、楊慶仁之本院民事判決及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立運、楊慶仁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及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3月2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及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沛侯保管,應受送達人陳立運、楊慶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3月28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及裁定節本各1件。

檔案下載

  • 112台上272裁判節本共2件pdf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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