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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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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001043號林信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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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上1043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信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信安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信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3月2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媖如保管,應受送達人林信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3月29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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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台上1043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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