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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0276號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仁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二113台上276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仁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6號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仁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仁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3年4月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禹任保管,應受送達人博思數位串流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榮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4月4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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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上276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