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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0309號游美雲、郭志賢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三113台上309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游美雲、郭志賢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9號郭孝吉與郭志峰等間請求履行
協議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游美雲、郭志賢之本院民事裁
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游美雲、郭志賢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
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
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
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4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
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吳依磷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4月1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吳依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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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上30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