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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3、40、47、50、57、64、94、95、98、128號姜榮昇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3台聲33、40、47、50、57、64、94、95、98、128字第113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3號、第40號、第47號、第50號、第57號、第64號、第94號、第95號、第98號、第128號姜榮昇因與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33、40、47、50、57、64、94、95、98、128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4月1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9件。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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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