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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000001號姜榮昇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02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3台再1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原名姜榮生)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再字第1號姜榮昇(原名姜榮生)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事件,對於應送達姜榮昇(原名姜榮生)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台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姜榮昇(原名姜榮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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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再1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