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000559號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之調解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03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3台上559字第113000001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5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應送達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之本院調解期日通知書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24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調解期日通知書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4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調解期日通知書1件。

書記官  林蔚菁
 

檔案下載

  • 調解期日通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