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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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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000435號林志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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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3台聲435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志強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35號黃裕仁等與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對於應送達林志強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志強前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4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林志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1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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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聲435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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