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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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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000084號王敏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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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02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四113台簡抗84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王敏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廖移登(原名廖永山)與李文章等間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之訴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王敏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王敏嘉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王敏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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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台簡抗84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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