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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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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0480號張才千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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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03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2台上480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張才千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0號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林天送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張才千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張才千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3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謝榕芝保管,應受送達人張才千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4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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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上480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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