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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000432號曾俊瑋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3台聲43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曾俊瑋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32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因張庭瑜等與倪有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應送達曾俊瑋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曾俊瑋前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曾俊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3年5月3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裁定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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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台聲432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