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110年2月9日)

字型大小:

法律爭議:部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處分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但未合法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始知悉上情,該未受合法通知之共有人得否依給付不能法律關係向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檔案下載

  •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0-03-05
  • 更新日期:110-03-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