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含不同意見書)(111年4月27日)

字型大小:

法律爭議:

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應否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踐行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亦即,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揭示,將累犯「必」加重其刑變更為「可裁量」事項之意旨,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否先由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檔案下載

  •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含不同意見書)pdf
  • 發布日期:111-04-27
  • 更新日期:111-04-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