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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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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096號(1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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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關於「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含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下同)罪,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確定,且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民國 109年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是否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倘其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 3 年,縱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可否無庸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而逕行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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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pdf
  • 發布日期:110-07-07
  • 更新日期:110-07-0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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