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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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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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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制度,始自唐虞時代,歷經變遷,至秦漢時代,始設廷尉掌刑辟。迨至清朝末年,積極變革,光緒三十三年,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宣統元年十二月,公布法院編制法,專設司法機關,掌理民、刑事訴訟,定四級三審,以大理院為第三審,此即為最高法院之濫觴。

民國初成,百廢待興,乃暫沿用前清法律,其後十餘年,因軍閥擾攘,若干地區形同割據,司法部門亦自成風氣,無統一之制度。迨民國十六年,國民革命軍完成統一,政府奠都南京,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並定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國民政府最高法院組織法,定最高法院為全國終審審判機關,設院長一人,綜理全院事務,但不能指揮審判,至此最高法院正式成立。

民國三十八年三月本院隨司法院先遷往廣州,同年八月,由廣州遷至臺北,於重慶南路司法大廈內辦公;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新建大廈落成後,遷入台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現址辦公迄今。

  • 發布日期:109-12-1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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