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補字第135號謝諒獲、Hih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補135字第111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Hih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
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補字第135號謝諒獲等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
人聲請再審事件依職權裁定,對於應送達謝諒獲、Hihgbe
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
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
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台補字第135 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4月26日在本院公告處
黏貼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
獲、Hih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
定代理人Paul Hsieh)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4-26
- 更新日期:111-04-2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