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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31號劉明昭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聲1531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劉明昭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31號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
與謝淑華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事件,對於應送達劉明昭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劉明昭前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
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
,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
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4月26日在本院公告
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劉明
昭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4月27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