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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林文燦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0台上1123字第1110000005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文燦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林瑞庭等與林位濱間請求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文燦之本院民事
判決正本1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命
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於111年4月26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二、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林文
燦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