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 Hsieh)等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1518字第111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
or Hsieh)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
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謝諒獲、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
界)、李光南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謝諒獲、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
界)、李光南前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25號、110年度
台補字第46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
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4月29日
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楊麗娟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 Hsieh)、謝諒
獲、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
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李光南得隨時來
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5-02
- 更新日期:111-05-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