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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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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91號陳功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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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聲1591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功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91號陳惠玲律師因吳東宥(原名
      吳當雄)與陳功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事件,對於應送達陳功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
      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功偉前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87號
      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
      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
      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5月4日在本院公
      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功
      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5月5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5-06
  • 更新日期:111-05-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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