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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34號余秋凉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0台聲3134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余秋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3134號余秋凉與張來旺等間請求塗
銷繼承登記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余秋凉之本院民
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134號民事裁
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
定,於111年5月10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楊麗娟保管,應受送達人余秋
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5-12
- 更新日期:111-05-1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