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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65號謝諒獲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聲1565字第111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65 號謝諒獲與美商優尼康赫斯國
際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對於應送達謝諒獲
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 日以
111年度台聲字第1565 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
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5月31日在本
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
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