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70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抗370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70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等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
還提存物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抗告人High
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
eh、謝諒獲、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等前經本院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
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
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1
年6月14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連玫馨保管,應受送達人High
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等得隨時來
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6月15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連玫馨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