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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47號鄭勝原(詹莉慈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抗447字第111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鄭勝原(詹莉慈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詹德岩等與詹德松等間請求合
夥清算等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鄭勝原(詹莉慈之承受訴
訟人)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鄭勝原(詹莉慈之承受訴訟人)前經臺灣
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
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
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6月20日在本院
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鄭勝
原(詹莉慈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6月2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21
- 更新日期:111-06-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