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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原臺高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4號鄭勝原(即詹莉慈之承受訴訟人)之111年5月10日上訴理由(二)狀、111年6月15日上訴理由(三)狀繕本各一件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台民壬字第1110000097號
主旨:對當事人鄭勝原(即詹莉慈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4號詹德岩等
與詹德松等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上訴事件,當事人鄭勝原(
即詹莉慈之承受訴訟人)應受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
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國111年5月10日民事上訴理
由(二)狀繕本、111年6月15日民事上訴理由(三)狀繕
本各1件,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
規定於111年6月27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希應受送達人鄭勝原
(即詹莉慈之承受訴訟人)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將本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111年6月
28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胡明怡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