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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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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56號林嚴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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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0台上956字第1110000007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嚴國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56號李廣豐等與陳苑如等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嚴國之本院民事判決正
         本1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95
         6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6月29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二、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林嚴
         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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