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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裕富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上1711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裕富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李嘉銘等與楊琇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裕富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1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2月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2-05
- 更新日期:111-12-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