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7號陳宜湞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台刑七嵩111台附7字第11100000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宜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陳宜湞違反銀行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案件,應送達陳宜湞之文書
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2 號裁
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之本院111年度台
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正本1件,仍應為公示送達。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11年度台附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聖珠
陳杜摘
被 上訴人 張秀珠
林千智
陳宜湞
鄭丞証(原名鄭秉豐)
陳元忠
劉筱娟
陳榮陞
吳沛玲(已歿)
洪麗淑
朱怡銘(原名朱明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110
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