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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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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呂喬伶、彭宏盛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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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06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抗904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呂喬伶、彭宏盛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04號黃蘭婷因與呂喬伶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呂喬伶、彭宏盛  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呂喬伶、彭宏盛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    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2月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連玫馨保管,應受送達人呂喬伶、彭宏盛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2月7日)起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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