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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7號黃識銘之判決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六112台上127字第112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識銘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7號林伯禎與邱彥鈞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黃識銘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黃識銘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22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1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連玫馨保管,應受送達人黃識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5月17日)起發生效力。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黃識銘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22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1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連玫馨保管,應受送達人黃識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2年5月17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連玫馨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