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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001422號張玉雪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2台上1422字第113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張玉雪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李碧珠等與李信春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張玉雪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張玉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8月 28 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麗蘭保管,應受送達人張玉雪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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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台上1422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8-29
- 更新日期:113-08-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