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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47號黃健治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09台聲2947字第109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黃健治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47號黃健治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黃健治
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黃健治前經本院109年度台職字第429號裁
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
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
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0 年 1 月 4 日在本院
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麗蘭保管,應受送達人黃健
治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0 年 1 月 5 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0-01-05
- 更新日期:110-01-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