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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林翔(原名林資傑)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09台上2258字第110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翔(原名林資傑)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林翔(原名林資傑)與A女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應送達林翔(原
名林資傑)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 件,經本院裁定命對之
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1項規定,於1
10年2月20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巫孟儒保管,應受送達人林
翔(原名林資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巫孟儒
- 發布日期:110-02-20
- 更新日期:110-02-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