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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梁茂森、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茂德之判決
例稿名稱: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09台上918字第110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梁茂森、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德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與
魏慈慧等間請求拆除房屋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梁茂森
、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茂德為公示送達。
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梁茂森、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黃茂德為公示送達。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124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
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
,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3月29日
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梁茂
森、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茂德為公示送達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0年3月30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賴立旻
- 發布日期:110-04-01
- 更新日期:110-04-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