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號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代表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代表人Paul Hsieh)、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刑九丞109台聲26字第11000000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代表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
師事務所(代表人Paul Hsieh)、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呂世界)之裁判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6號謝諒獲等聲請提案大法庭案件
,應送達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代表人K.Hung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
所(代表人Paul Hsieh)、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
界)之刑事裁定正本1 件,業經本院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 。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附應送達裁定節本一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09年度台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代表人K.Hung)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Paul Hsieh)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汪建耀)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等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提案大法庭,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0-04-08
- 更新日期:110-04-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