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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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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85號事件調解成立新聞稿(111-民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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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女神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於民國94年7月22日以新臺幣(下同)365億6,800萬元,取得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銀)22.5%股權,成為彰銀最大股東。嗣因彰銀經營權爭議,台新金控於103年12月9日以財政部為被告,向臺北地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間關於台新金控主導彰銀經營權等契約關係存在,財政部應終止原指派之人擔任彰銀第24屆通董事,改派任台新金控指派之人,否則應賠償165億5,800萬元本息。案經臺北地院103年度金字第10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2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發回更審,雙方當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更審判決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285號受理,適逢最高法院於110年3月起推行調解制度,雙方當事人於110年7月2日合意移付調解。因本件為重大及社會矚目事件,案情複雜,特別情商口碑評價超優的本院退休法官阮富枝擔任調解委員,著手進行這項幾近不可能的調解任務,自110年9月16日第1次調解程序起迄今,參與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律師團及決策人員眾多,期間新冠病毒仍肆虐,疫情嚴峻,尚須克服染疫的風險。所幸在調解委員的努力勸導及分析,雙方當事人歷經無數次的交換意見及調解,終於互相讓步並達成共識,於111年8月10日成立調解,讓這件纏訟多年、金額龐大的重大事件能和平圓滿落幕,創造雙贏共榮的局面,更為最高法院的調解制度,樹立成功的新典範!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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