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事紀要
- 112-10
- 112-10-31
最高法院舉辦「國家賠償法保護法益」學術座談會-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談起,由台灣法律人雜誌協辦,邀請司法院詹森林大法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聰富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林三欽教授擔任報告人,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詹鎮榮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黃松茂助研究員、台灣法律人雜誌林坤賢社長、最高法院鄭純惠法官、王本源法官擔任與談人,司法院陳忠五大法官、臺灣高等法院高金枝院長、台灣法律人雜誌創辦人黃帥升律師、當代法律雜誌社長王晨桓律師、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李榮耕教授、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高雄分院庭長、法官等先進共襄盛舉。
- 112-10-31
- 112-06
- 112-06-16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雷稻樟與林月麗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提案大法庭事件,宣示裁定:被告對於第二審認原告之請求全部存在,其主張抵銷之請求全部或一部不成立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計算其上訴利益時,應將所不服第二審認原告請求存在之金額及經裁判否准之抵銷額,合併計算之。至上訴裁判費,應於其不服範圍內,按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計徵。
- 112-06-16
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投縣名間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提案大法庭事件,宣示裁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註1)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184條(註2)第1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 112-06-01
最高法院舉辦卸、新任院長交接典禮。
- 112-06-16
- 112-05
- 112-05-18
最高檢察署蔡碧玉主任檢察官率學習司法官等12名參訪最高法院。
- 112-05-05
最高法院東側外牆增設司法意象裝置藝術工程竣工。
- 112-05-18
- 112-04
- 112-04-26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8號吳淑珍等違反洗錢防制法上訴案件:
一、主文:
原判決關於吳淑珍有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二、刑度:
①陳致中:處有期徒刑1年。
②黃睿靚: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
- 112-04-24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62期學員(第一梯次)派赴最高法院進行3週學習。
- 112-04-06
日本長崎大學河村有教教授及其學生參訪最高法院。
- 112-04-26
- 112-03
- 112-03-24
舉辦112年度民事專題演講,題目「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與第477條之1之適用」。
- 112-03-15
112年度台上字第800號洪嘉辰家暴殺人上訴案件
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2-03-03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林益世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檢察官上訴案件:
主文: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 112-03-02
112年度台上字第503號駱銘輝家暴殺人上訴案件
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2-03-02
德國海德堡大學交換學生Jenny Wu蒞院參訪。
- 112-03-02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林益世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達成統一見解。
- 112-03-24
- 112-02
- 112-02-23
112年度台上字第505號金文龍殺人檢察官上訴案件定讞:
一、主文:
上訴駁回。
二、刑度:
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2-02-23
- 112-01
- 112-01-11
111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林金貴殺人等罪檢察官上訴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林金貴被訴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殺人罪部分,均無罪。 - 112-01-06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與傅建忠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宣示裁定:因
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112-01-03
舉辦112年度刑事學術研討會,題目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適用」。
- 112-01-11
- 111-12
- 111-12-28
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黃郁仁偽造文書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1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