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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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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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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駁回係指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本院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法院裁判,案件亦因此而確定。

    [ 109-12-14更新 ]
  • 判決發回係指上訴人之上訴合法且有理由,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刑事)或廢棄(民事)原審法院之裁判,並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收到案卷後,會重新審理。

    [ 109-12-14更新 ]
  • 1、民事事件:
    ⑴得聲請閱卷之人:
    民事事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均得聲請閱卷。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卷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卷。
    ⑵聲請方式:
    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及電子卷證。

    2、刑事案件:
    ⑴得聲請閱卷之人:
    ①刑事案件自訴人不得聲請閱卷。
    ②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人及告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聲請閱卷。又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③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⑵聲請方式:
    ①律師或經審判長許可之非律師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及電子卷證。
    ②被告:應填載「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或「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

    3、收費標準:
    ⑴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200元。合併聲請者,徵收200元。
    ⑵光碟費:每張徵收50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徵。
    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4、聲請書狀範例格式:
    ⑴最高法院外網/便民服務/下載區下載「最高法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使用。
    ⑵最高法院外網/資訊查詢服務/書狀參考範例下載「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及「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使用。

    [ 109-12-14更新 ]
  • 1、現場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聲請查詢案件進度者:
    查核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後,經確認係本案之訴訟關係人者,得協助其查詢案件進度。

    2、電洽本院訴訟輔導科聲請查詢案件進度者:
    因電話中無法確認是否係得聲請查詢之人,為維護當事人個人資料安全,僅協助其具狀或聲請司法院線上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服務網址:http://cpor.judicial.gov.tw)。

    [ 109-12-14更新 ]
  • 請具狀向本院聲請變更當事人送達處所。得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民事訴訟部分,第20號例稿。

    [ 109-12-14更新 ]
  • 本院駁回當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不另通知或裁定繳納,應儘速向民事科繳納裁判費,以保權益。

    [ 109-12-14更新 ]
  • 請具狀向本院聲請補發裁判正本。得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民事訴訟部分第33號例稿;刑事訴訟部分第49號例稿。惟民事訴訟部分,須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費用(10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100元;逾10頁者,每5頁徵收新台幣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

    [ 109-12-14更新 ]
  •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2項規定:「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同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如欲聲請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卷宗尚在本院者,請具狀向本院聲請;卷宗業已發卷至第一審法院者,請逕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得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民事訴訟部分,第68號、第69號例稿。」

    [ 109-12-14更新 ]
  • 1、親臨本院繳納:

    (1)現金繳納:
    繳款金額1千元以下者,請於上班時間於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2)使用悠遊卡感應扣款:
    繳款金額1萬元以下者,請於上班時間於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3)以金融卡或信用卡刷卡繳費:
    以信用卡繳費,最高上限金額為10萬元。發卡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由刷卡人負擔,請於上班時間於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2、以多元化繳款單繳費:
    持多元化繳費通知單於期限內至臺灣銀行或便利商店繳納費用。(便利商店繳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

    3、郵寄或遞送郵政匯票或支票:
    匯票或支票「憑票支付」(即受款人)欄請填寫「最高法院」,勿任意加其他字樣,以免無法兌領入庫。

    4、金融機構臨櫃匯款:
    請依下列資訊填寫匯款單,並請務必註記案號及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以便本院查核匯款資料。所需匯費,由匯款人負擔。

    (1) 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
    (2) 解款行代號:0000022
    (3) 收款人帳號:05050502010005
    (4) 收款人戶名:最高法院
    (5) 匯款種類:公庫匯款

     

    [ 109-12-14更新 ]
  • 1、再審之訴(對確定判決不服),應依前訴訟程序所繳納之裁判費數額,繳納裁判費。

    2、聲請再審(對確定裁定不服),裁判費為1,000元。

    3、繳納方式如Q9。

    [ 109-12-14更新 ]
  • 當事人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主文通知書後,約一個月會收到裁判正本。民事訴訟當事人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裁判正本僅向訴訟代理人送達,不另向當事人送達。

    [ 109-12-14更新 ]
  • 本院採一般分案,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8點第4項規定,依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聲請狀範例格式可至最高法院外網/便民服務/下載區 下載使用。

    [ 109-12-14更新 ]
  • 請至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裁判書查詢或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 109-12-14更新 ]
  • 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續相關執行事項係由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負責辦理,請逕向其詢問有關執行之事項。

    [ 109-12-14更新 ]
  • 請至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 109-12-14更新 ]
  • 請審酌是否符合民、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或非常上訴(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之規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請求救濟。

    [ 109-12-14更新 ]
  • 刑事案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發見案件有違背法令,欲聲請非常上訴者,請具狀敘明理由向最高檢察署提出聲請,由該署核定;切勿逕向本院提出。

    [ 109-12-14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至於被上訴人,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只有同法第474條第2項規定,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在這種情形下,被上訴人才須委任律師。

    [ 109-12-14更新 ]
  •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須服刑之被告於到案執行後,請向原收取保證金之機關(法院或檢察署)洽詢。

    [ 109-12-14更新 ]
  • 本院受理之案件,係當事人對原審裁判聲明不服,當事人於案件審理中欲遞送書狀,請註明原審法院及案號即可。

    [ 109-12-14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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