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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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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國民法官第三審上訴模擬法庭(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2號)新聞稿(111-刑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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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照片

一、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審關於國民法官案件第二審判決之審查,涉及第二審之訴訟構造及審判對象等法律問題,與現行刑事訴訟之上訴制度有別。為使第三審法院得藉由法庭活動之實際演練熟稔新制,建立日後終審法院之審查基準,俾供下級審有可資遵循之方向,本院乃依據司法院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廳刑五字第1100036786號函檢送之「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2輪次」計畫綱要,辦理111年度國模台上字第2號張大凡殺人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國模上訴字第3號)之第三審上訴審查模擬演練。

二、本件第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定之犯罪事實略為:被告與被害人原為同事,因不滿工作分配,於離職後萌生偽造員工證進入公司殺害被害人的犯意,先購買柴刀、菜刀、電擊棒、鐵製警棍等物,而於案發時配戴其偽造之員工識別證進入公司辦公室,右手持柴刀、左手持電擊棒,見被害人正要趴在辦公桌午休,就舉起柴刀往其肩部以上的部位用力揮砍,因被害人警覺有人而坐直身體,並轉身察看,始未砍中頸部。因而使被害人受有右肩胛及右上臂約12×5、12×5之橫向撕裂傷合併三角肌部分裂傷之傷害等情。第一審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尚想像競合犯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原審)審理結果,因認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法律適用及量刑說明,雖有部分瑕疵,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不當或違法,各該瑕疵經原審審酌後,仍認應為相同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且刑罰量定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裁量權限濫用以致輕重失衡,或背離相類似案件所斟酌之量刑因子及通常刑度太多而有顯失公平或罪責不相當之情形,均屬無害瑕疵,而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被告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意旨有二:(1)第一審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提示扣案電擊棒、柴刀之過程及說明,違反國民法官法第76條關於證物調查方法之規定。第一審審判長未依同法第46條之規定即時闡明,違反該條規定,並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嚴格證明法則有悖。原審判決認定第一審訴訟程序並無違法,有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等規定不當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2)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二審判決,應於理由內記載刑事訴訟法第310條各款所定事項,始為合法。本件原判決理由欄僅記載:「壹、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行使審查權之法律依據;貳、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參、本院之判斷;肆、結論」等項,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本件經受命法官於本(111)年10月4日進行準備程序,並選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運財教授擔任鑑定人,經合議庭於11月16日審理程序進行言詞辯論,並先後於11月16日、月21日進行評議,已於今(28)日完成最終評決,並完成判決書之製作。主文為「上訴駁回」。

四、本件模擬法庭業已演練完畢,謹訂本年12月16日上午,假本院舉辦座談會,由本院院長擔任主持人,聘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黃朝義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林超駿教授擔任評論員,並邀請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參與模擬法庭演練之審檢辯、鑑定人、本院刑事庭庭長、法官等,蒞臨指導。

   合議庭成員:林勤純、謝靜恒、梁宏哲、何信慶、吳秋宏。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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