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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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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8號新聞稿(112-民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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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法檯一隅

壹、本件裁定結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0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暫時處分裁定,於該裁定確定前,應予停止執行。

貳、裁定理由摘要

本件聲請人甲母因與相對人乙父間關於未成年子女丙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甲母、丙女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0號暫時處分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於該暫時處分裁定確定前停止執行。因本件依職權定暫時處分之妥適性,尚待審認而未確定,為免聲請人受有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本件於前開暫時處分裁定確定前,應停止執行。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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