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12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王冠中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112-刑09)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王冠中因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1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112年6月21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貳、第二審之判決結果:
原判決撤銷。
王冠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處有期徒刑13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參、本院撤銷發回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告於行為時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誘發其精神病,致依其辨識而為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即刑法第19條第2項),與其引用的證據,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定被告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亦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即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相適合,有理由矛盾之違誤。
二、原審既認定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且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被告之妄想狀態未見緩解,對周遭之人、事、物產生脫離現實之扭曲解釋,確有再犯之虞,建議應於適當處所施以監護。原審未依刑法第87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審酌被告是否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復未說明何以未諭知被告監護處分之理由,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