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林永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案二審判決情形及本院判決摘要:
一、上訴人林永欽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尚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狀所載,非屬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具體事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修正施行,本院認原判決未及適用新法,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因涉事實認定,應撤銷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
貳、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依增訂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1、2款規定,犯第10條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者,不論修正前後,均應依新法規定處理。
二、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既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則其再犯(含3 犯及以上)如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
審判長法官 陳世淙
法官 洪兆隆
法官 楊智勝
法官 吳冠霆
法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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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8-12
- 更新日期:109-08-1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