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李黃錦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一、李黃錦燕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重上更字第38號之有罪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判決
駁回其之上訴。全案已經確定。
(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