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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9度台上字第5號陳夆典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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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9度台上字第5號陳夆典殺人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一、陳夆典因殺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重訴第663 號判決後,依職權逕送本院審判,視為已提起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9 年01月21日,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5 號判決駁回陳夆典之上訴,而告定讞。

(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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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刑0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09-01-21
  • 更新日期:109-01-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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