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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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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陸聰文、吳慧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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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陸聰文、吳慧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陸聰文、吳慧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之有罪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吳慧民由其原審辯護人代為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判決駁回其2人之上訴。全案已經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主文:上訴駁回。

(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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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判決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08-12-26
  • 更新日期:108-12-2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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