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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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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一隅

法院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

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今日宣示裁定,認為: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壹、本件法律爭議: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貳、理由摘要
一、大陸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和英美法系的禁止雙重危險( Double Jeopardy )原則,都源自羅馬法,概念相當,早為各國明文所保障,或以憲法,或在刑事訴訟法中規範,是普世通認的法則。從我國法制規範及實踐發展以論,一事不再理原則雖然未見於憲法明文,但早就成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進一步將一事不再理原則提升為憲法位階效力,並於理由書內闡示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憲法基礎,是基於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的維護、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的遵守,核心價值與目的在於保護人民免除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的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的終局性。上開解釋已將傳統上原本側重法安定性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轉而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融合,除著重於保護人民免於受重複審問處罰所帶來的危險及負擔,更彰顯現代法治國首重人民權利的維護,而與普世公認的憲法原則接軌。是以,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內涵和適用範圍,應與時俱進,不能侷限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法院、檢察官的視角,僅著重於維護法安定性、確保裁判的終局性,更要從人民的視角,要求踐履正當法律程序,迴避陷人民於遭受雙重危險的不利地位,始符合憲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規定,聲明異議限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才能提起,審查標的是檢察官執行的指揮有無不當,既無陷受刑人處於更不利地位的危險及負擔,復無置受刑人於重複審問處罰的危險或磨耗之中,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核心價值與目的有別。而且,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原則,人民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得本於主體的地位,向法院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這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聲明異議的本旨,既是針對檢察官的指揮執行,認有不當時的救濟方法,如果經法院以無理由而裁定駁回確定,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禁止以同一原因或事由再行聲明異議,法院自無可援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逕行指為不合法,而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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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2-16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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